云南省兩件地方性法規提請審議
- 時間:2025-05-27
- 來源:云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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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云南口岸服務條例(草案)》《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兩件地方性法規提請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一次審議。
《云南口岸服務條例(草案)》立足優化口岸管理服務、保障口岸安全高效運行、統籌推進口岸功能提升和口岸經濟發展,內容涵蓋口岸開放管理、口岸運行保障、通關服務優化、口岸環境保障等方面。
《云南口岸服務條例(草案)》在總則部分明確,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外事、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規范和優化行政程序,為口岸運行提供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務。在口岸開放管理方面,明確有關州(市)人民政府應當于每年10月前向省級主管部門申報次年的口岸開放審理計劃,對列入國家口岸開放年度審理計劃的項目,口岸所在地州(市)應于獲批當年上報開放或擴大開放申請。在通關服務優化方面,明確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建立口岸服務一站式運行協調機制,推進口岸查驗機構整合監管資源,優化通關流程,合理安排人員和通關服務時間,確保通關及時、高效、便捷。
現行的《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對我省濕地保護發揮了重要作用。此次提請審議的《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修訂草案)》,緊密貼合202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著眼于解決我省濕地保護工作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從管理體制、資源管理、保護利用與修復、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
《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在管理體制方面,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濕地保護工作中的職責,并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資源管理方面,提出對我省濕地實行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分級管理,進一步細化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名錄及范圍的認定、發布、備案等程序;在濕地保護利用與修復方面,列舉了開(圍)墾、排干、擅自填埋自然濕地等禁止行為,并明確了濕地修復的原則,細化了濕地修復方案的編制及批準流程、修復完成后的驗收程序等。此外,條例修訂草案還對建設項目擅自占用省級重要濕地和破壞濕地保護設施設備的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